(1)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经过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
(3)由城市规划部门通知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同时通知拆迁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再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有关部门,通常在一年内,在拆迁的范围内停止办理以下有关手续: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出租等;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