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续使用书名号或引号时,相互的书名号或引号之间是否需要用顿号隔开?

2020-06-15 文化 329阅读

通常不需要用顿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顿号的规定:

第五点,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如:

1、“日”“月”构成“明”字。

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4、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扩展资料:

补充用法:

1、表示含有顺序关系的并列各项间的停顿,用顿号,不用逗号。下例解释“对于”一词用法,“人”“事物”“行为”之间有顺序关系(即人和人、人和事物、人和行为、事物和事物、事物和行为、行为和行为六种对待关系),各项之间应用顿号。

(对于)表示人,事物,行为之间的相互对待关系。(误)

(对于)表示人、事物、行为之间的相互对待关系。(正)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的简写形式时,用短横线连接号,不用顿号。

2010、03、02(误)

2010-03-02(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顿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点符号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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