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的条件

2022-08-08 教育 470阅读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的条件以及其它规定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2.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3.学历要求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已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获得非经济学或非管理学硕士学位报考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以外的考生,或获得非法学硕士学位报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的考生,均视为跨学科门类报考,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已获得学士学位并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报名时已获硕士学位,网报信息的“获硕士学位方式”应选“2-非学历教育(申请学位)”,“最后学历码”应选“3-大学本科生”;②国民教育系列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即将获得非经济学或非管理学硕士学位报考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以外的应届考生,即将获得非法学硕士学位报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的应届考生,均视为跨学科门类报考,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③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报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限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且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它限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且获得经济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同时有公开出版的第一作者学术著作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从事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工作8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注意:获得国外学历考生请自行提前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地址: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8房间,咨询电话:82301006。考生需在资格审查时提供认证书原件及其他所要求的材料。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报考资格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提交经本人确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主管部门盖章的《报考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报考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考生须及时下载填写),由考生到生源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或民教处等相关处室审批盖章。未经上述单位审批确认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三、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招生名额、生源范围和招生学科专业

招生名额为35名,招生生源为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四川、陕西、内蒙、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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