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昆明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每户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只能办理一本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家庭成员户口在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应当将户口迁移至长期居住地,才能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确有特殊原因难以迁移户口的,由户口人数居多一方提出申请,其余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协助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跨县(市)区的户口人数相同时,由长期居住地一方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
1.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全体成员人均月收入(含实物折价)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各类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各种保险金;
3.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租金、分红、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财物;
7.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收入。
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人员且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土地和其它种、养殖业收入计算在家庭总收入中。无法计算农副业生产收入的,可参照所在村委会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农业户口人员的收入。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
(二)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收入证明:
1.有单位的职工,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2.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3.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人证明;
4.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请人出具的收入和就业情况证明必须真实、准确,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员应当签字或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五)购置商品房未满五年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未满三年的;
(六)因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初审单位调查初审后认为不应纳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一个月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
赡养、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赡养、扶(抚)养费按照超过部分计算。赡养、扶(抚)养两人以上的平摊计算。
(三)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约定、裁决或判决的规定计算。
隐性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采取个人申报、行业评估、群众评议等方式,考虑地区和人员差异等因素,根据申报收入合理确定。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前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金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低保对象超过3个月无特殊原因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资格。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患有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等危重、特殊疾病的病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
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人齐全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在中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
申请人不配合调查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低保对象实行定期审核,每次审核时低保对象应当重新递交申请。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和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延续、增减或停发城市低保待遇手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每年审核一次,其余低保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
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情况并配合调查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
(二)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发生变化时,及时主动向管理审批机关报告,并接受其审核;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所在社区居委会、单位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经申请同意保留其低保待遇3个月,第四个月退出低保,停止享受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