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用水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政策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并审批办理用水许可证。
三、按照定额标准,对用水户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包括自备水源)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负责城市用水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填行扒做报各项统计报表。
五、指导、配合用水单位开展节水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组织交了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六、对新建工程项目节水“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审批、监督及验收工作。
七、参与用水单位节水技术咨询服务、节水技改措施落实、督导和验收工作。以及用水单位节水器具、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检查和整改此颤监督工作。
八、 参与城市水资档衡源、节水规划的编制和和管理,以及节水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凡城市自来水可供到的地方,一律接用城市自来水。并依照收费标准和用水类别收取费用,协助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