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属于建设部等九部委制定,应属全国性政策,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原先两年之内出卖须缴营业税的规定已同时废止。具体见下文: 5月24日,建设部等九部委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六条”后的调控方向与措施。
(一)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从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四)从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此外,《意见》还对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在2006年6月1日前过户的房屋不限5年内转手交易,须全额交纳营业税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