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2021-11-04 社会 218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解释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相应修改为新解释的第三百零三条。
原解释为: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新解释为:第三百零三条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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