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0条开办单位指股东吗

2022-08-09 社会 140阅读
该条款属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 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这里提到的开办单位,注册的代办机构,可以是股票的开户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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