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没上路,酒精含量204,认识错误态度好,检查院不起诉,能不吊销驾驶证吗

2020-04-18 社会 148阅读
醉驾,血液酒精含量204毫克/100毫升,无论认罪态度多好,检察院都不可能不起诉的。
因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必须判处实刑,不能缓刑。
至于驾驶证,公安机关当时就会吊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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