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部分试点省市已经开始实行,但全国标准不一定一样。附一个青岛的,作为参考:二、异地医疗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一)异地医疗资格审批业务受理范围:(1)所申请的异地医疗资格属上述五种异地医疗类型之一;(2)申请异地转诊医疗资格的,所申请转诊医疗的疾病应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并经市级医疗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为本市定点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所申请转诊的转入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公立医院,其相关疾病的医疗水平必须高于本市水平;应由就诊的三级定点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科主任、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长依次填写或签署规定格式的申请表格;(3)申请异地急诊医疗资格的,必须出具异地急诊住院备案登记(备案手续由参保单位于参保人员异地急诊住院十日内前往市医保中心办理),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格;(4)申请长期驻外人员常驻地医疗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提供驻外人员的驻外工作证明(说明驻地外工作地点稳定且时间超过一年),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格(驻外人员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公立医院);(5)申请异地安置人员安置地医疗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异地安置人员在原籍或定居地长期定居的有效证明,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格(异地安置人员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公立医院);(6)申请异地门诊大病医疗资格的,所申请病种必须在规定的病种范围内、必须经过住院治疗,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格;(7)申请材料及医疗文书真实完整规范;(8)遵守程序。
(二)异地医疗资格审批业务申办手续:(1)完整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格一式三份(除异地转诊由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填写外,其他异地医疗资格申请的格式表格由参保单位填写);(2)参保单位盖章确认申请表格;(3)参保单位持已完整填写并盖章确认的申请表格、有关证明材料等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其中,城阳区参保职工申请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异地门诊大病资格的审批业务由城阳医保中心办理);(4)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异地转诊医疗资格审批手续及异地急诊医疗资格审批手续可由个人申办。
(三)异地医疗资格申办程序:(1)医保中心确认异地医疗资格申请内容符合受理范围及初步认可申请材料完整后,登记接收;(2)申请异地转诊医疗资格的,对疾病(病种)病情、转(出)入医院水平、医院审批程序等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核准;对申请理由不充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后再予审核;此项审核业务即时办理;(3)申请异地急诊医疗资格的,对疾病(病种)病情、急诊备案情况等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核准;此项审核业务即时办理;(4)申请长期驻外人员常驻地医疗资格的,对长期驻外证明、定点医院等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核准;申请理由不充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后再予审核;此项审核业务即时办理;(5)申请异地安置人员安置地医疗资格的,对定居地长期居住证明、定点医院等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核准;申请理由不充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后再予审核,此项审核业务即时办理;(6)对于申请异地门诊大病资格的,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评价,对申请疾病(病种)根据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要求的,核定该病种,按已规定医疗机构确定门诊大病定点医院,以核定日期确定异地门诊大病医疗年度,依据审核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填制《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取。
(四)异地医疗资格管理要求:(1)异地转诊医疗的转入医院只选一所;(2)异地急诊医疗的医院只应出现一所;(3)长期驻外人员常驻地医疗、异地安置人员安置地医疗及异地门诊大病医疗的定点医院只选一所,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4)异地医疗过程中,选定医院不能胜任医疗任务需转入更高水平医院的,必须出具医院转诊证明;(5)异地急诊未及时备案的,不受理其异地急诊资格申请;(6)非规定的异地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非规定的异地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得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
三、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的基本程序及管理要求
(一)取得异地医疗资格后所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异地门诊大病满一个医疗年度或门诊医疗费用超五千元后)持有关资格审批证明(资格审批表副联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及医嘱复印件、明细清单、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发票)等材料并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后,前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结算(其中城阳区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以及异地门诊大病人员异地医疗费用在城阳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结算)。医保中心专家组依据青岛市医保病种、医疗服务、药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审核费用后,出具审核结果,打印报销结算单。
(二)申请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按上述规定提供完整的原始报销材料,不完整的应予补充,不能提供完整的原始材料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未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而擅自异地医疗、或未按已核准的具体内容在异地自行医疗的,其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异地医疗费用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报销。
(五)异地医疗期间出现转诊的,必须提供合理转诊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六)异地转诊(含在异地转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比在本市就诊高5%。
(七)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安置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不能在异地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八)本须知中的“异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内除港澳台之外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国外、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