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财产计入资本金的,不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