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可以收取讲课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参与盈利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