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中的小孩,在走向银行填单台并趴在上面抓东西的时候,其实银行工作人员是看见的,但并没有对小女孩采取安全措施,并最终发生悲剧。也就是说如果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立刻将小女孩抱开,小女孩也就不会遭此不幸。因此,银行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小女孩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该男子是小孩监护人,那么从法律上说是有监护责任的,对小孩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通常来说,应当让小孩保持在自己视线之内,当预见或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而男子在办理银行业务的时候,并没有管小孩,而是任由小孩独自走动,并没有尽到一丁点监护责任。
所以,对于小女孩的死,银行有责任,但小女孩监护人也是有责任的;因此,银行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