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作为被继承人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表现:
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
物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们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在我国,尽管大多数老年人的生活是有物质保障的,但因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毕竟还存在地区差别,有一定数量的老年人还没有完全实现享受养老金,国家和集体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在物质方面所起的作用。
所以家庭作为一个消费的经济单位,对待老年人,尤其是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应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给老人适时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这些都是对老年人在物质上尽赡养义务的形式。子女对父母进行物质上的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一种义务,也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
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
即对老人在生活上照顾,其内容比较广泛。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老人。尤其是年老休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丧失了处理能力,更应给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买粮购物、洗衣做饭、换煤气罐等。这些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琐事,但是应该看到,正是这些小事才构成了老年人现实生活中最实际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
在做到以上两个方面的同时,还应注意到人们生活的另一个方面精神生活。根据现实掌握的情况看,城市离、退休老年人的工资收入大部分高于子女的工资收入,在家庭生活中甚至出现“逆差”,即老年人在经济上给子女以一定的资助。这在一个方面表明:我国城市老年人的基本状况好,在经济上一般不需要子女资助,由于生活设施等客观条件的改善,日常生活基本能够处理。
基于以上情况,如果仅以“物质上的主要帮助”和“生活上的主要照料”这两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了,而应将“精神上的主要抚慰”作为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因为,人的生活包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如果物质生活没有保证,精神生活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