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五种情况,此处都不符合。例如:第一种情况要求损害国家利益(不符合),第二情况要求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合同的双方为甲与丙,不是乙与丙,故不符合),第三种情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处只是卖房,没有掩盖什么非法目的),第四种、第五种情况也不符合。
2、证明丙是否为实际借款人,实际上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即使证明了丙是实际借款人,也只能表明资金是由丙代付的。这种代付行为是经过甲乙双方同意的。这种代付行为只能产生乙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和甲是没有关系的。
3、甲是乙的合法的代理人。甲当然可以以乙的名义卖房给丙。此种卖房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4、根据合同法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确实房屋的价值比较高,而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但是,根据你说的情况,估计很难受到支持。毕竟从比例来讲,差别不大。另外,如果你认为要值90万,当初你为什么不自己去找人来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