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车辆发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其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驾驶员发证】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客运治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核查和考核,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