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受理条件
A、居民因搬迁或购房,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需在新住址立户迁移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迁移人需与落户地房主系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关系、(外)孙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a、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d、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B、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a、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b、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办理程序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