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可恢复驾驶证在异地能办理吗

2020-05-04 汽车 306阅读

注销可恢复驾驶证在异地不能办理,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才可以办理,因为只有驾驶证核发地才建有档案。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电子档案包括计算机录入信息、操作日志、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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