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以北,故名湖北,简称鄂。湖北历史悠久。夏王朝时期,夏文化的影响已经到达江汉地区。商朝建立后,湖北即纳入商的版图。西周时期,湖北境内已出现诸多小国,春秋战国时期,南方诸国逐渐统一于楚。
秦始皇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年)后,废除分封,实行郡县制,湖北大部属南郡,西北、北、西南各一部分属汉中、南阳、长沙、黔中和九江郡,并置若干县。
西汉(公元前206~公元25年)湖北大部属荆州刺史部,东汉(25~220年)沿置南郡、南阳郡、江夏郡以及汉中郡、庐江郡等。
三国(220~280年)时期,魏、蜀、吴争夺荆州,后魏、吴分置江夏郡、武昌郡、南郡、宜都郡、建平郡、武陵郡、长沙郡、襄阳郡、南阳郡、南乡郡、义阳郡、魏兴郡、新城郡、上庸郡等。
两晋(265~420年)时期,湖北大部分仍属荆州之江夏、襄阳、南郡、建平、宜都、义阳、南乡、南阳、上庸、新城以及南平、长沙、天门、武陵、魏兴等郡,开始侨置州、郡、县。
南北朝(420~589年)时期,湖北主要属南朝范围,仍设州、郡、县,侨置州、郡、县增多,变更频繁,建制紊乱。 隋朝(581~618年)统一全国后,先撤销侨置州、郡、县,隋大业三年(607年)又行恢复。今湖北除西北部分和东部一隅外,绝大部分属荆州,统领南郡、夷陵、竞陵、沔阳、清江、襄阳、舂陵、汉江、安陆、永安、江夏等郡。隋开皇九年(589年)江夏郡曾一度改称鄂州,治江夏,后来鄂州又成为治所。今湖北简称鄂即源于此。
唐代(618~906年)初,全国分为十道,后增至十五道。湖北西部为山南东道,东部为淮南道,东南部为江南西道,西南部为黔中道。改江夏治鄂州,并改京山、富水置郢州,另有襄州、随州、均州、房州、峡州、复州、全州和蕲州、安州、黄州以及沔州等十五州。后设山南东道节度使、荆南节度使、武昌节度使,分领各州。
五代十国时期(907~960年),湖北境内的襄、均、房、随、郢、复、安七州一直属于五代,黄、蕲、鄂三州初属吴,后属南唐;黄、蕲二州复又归后周。江陵地区的南平国(924~963年)建都江陵,据荆、归、峡三州;施州属蜀。
宋代(960~1279年)在湖北中部设荆湖北路(湖北之名始此),有鄂、复、峡、归诸州和江陵府、德安府以及荆门军、汉阳军等(辖县33个),占湖北大部分地区;北部设京西南路,有随、金、房、均、郢诸州和襄阳府以及光化军等(辖县19个);东部约以长江为界,北部属淮南西路,有蕲、黄二州(辖县5个),南部属江西南路,为兴国军(辖县3个);西部的施州属夔州路;鄂西南为羁縻州。
元代(1279~1368年)在全国设3个中书省、11个行中书省。今湖北境内,长江以南属湖广行省(治江夏,今武汉市武昌),有武昌路、兴国路、汉阳府与归州;长江以北属河南行省,有襄阳路、黄州路、蕲州路、中兴路、峡州路和安陆府、沔阳府及荆门州;西北部一隅属陕西行省,西部夔州路、羁縻州属四川行省。
明代(1368~1644年)初,湖北属湖广行省。后分全国为十三个布政使司。今湖北全境基本属于湖广布政使司(治江夏,今武汉市武昌),有武昌府、汉阳府、黄州府、承天府、德安府、荆州府、襄阳府、郧阳府。
清代(1644~1911年)初仍沿用明制。至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治,大体以洞庭湖为界,南为湖南布政使司;北为湖北布政使司,定为湖北省,省会武昌。是为湖北省建省之始,省名从此确立并沿用至今。湖北领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襄阳、郧阳等8府,湖北省行政区域之概貌已经基本形成。至清末,湖北省共领武昌、汉阳、安陆、襄阳、郧阳、德安、黄州、荆州、宜昌、施南等10府和荆门直隶州、鹤峰直隶厅共60县、6散州、1散厅。
民国年间,湖北省总体区划变化不大。1912年,废除府、州、厅建制,重新划分,省下设道、县两级政区;1927年,废除道一级建制,实行省、县两级行政区;1932年于省、县之间增设行政督查区;至1949年,湖北省共设1市(武昌市,汉口市为国民政府直辖)、8行政督察区、69县。另,汉口有时为省辖市,有时为特别市。
自192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武装建立过许多革命政权。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成立过黄安农民政权,扩建为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鄂豫皖省苏维埃政府;湘鄂西苏维埃五县联县政府,后改为湘鄂西苏维埃政府、湘鄂西省苏维埃政府。抗日战争时期的1941年4月,成立鄂豫边区行政公署,1945年10月至1946年6月,扩大成立为中原解放区行政公署。1946年8月至1947年5月,在鄂西北先后建立过5个地区。1947年底,分别成立江汉行政公署和鄂豫行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湖北行政区划进行过一系列变化调整。至1990年,湖北省管辖6地区:黄冈地区、孝感地区、咸宁地区、荆州地区、宜昌地区、郧阳地区;1自治州: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8省辖市: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沙市市、宜昌市、襄樊市、荆门市、鄂州市,22个县级市,46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今湖北省有12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38个市辖区、24个县级市(其中3个省直管市)、38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