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要求退回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租房中的住宅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政策可以续租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将公租房资产继续出租给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不再续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公租房资产。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租房。
接受捐赠的公租房资产,应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人对捐赠房产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扩展资料:
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公租房资产卡片。
公租房因合并、分立、改扩建,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套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相应的信息。
公租房资产因使用人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租赁合同、领交房手续等凭证及时更新资产卡片相应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