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目前小区管理上面的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是否应该补交维修资金。目前主要的情况如下:
1、新的商品房小区普遍不存在欠缴维修资金的情况;
2、拆迁安置房、廉建房等当时没有产证或没有办理产证,随着房产转为普通商品房时,一般需要补交维修资金;
3、历史遗留问题的老商品房小区,因当时的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缴纳维修资金而导致维修资金没有缴纳的,目前一般通过政府部门协调开发商补交开发商缴纳部分,居民未交的部分一般不再追缴。
4、老公房老小区等维修资金未到位的,同3,一般老公房小区由其开发单位(很多老公房是由国企或集体企业修建分给单位职工的福利)解决欠缴维修资金,一个个人的部分也不会追缴;
5、目前还存在一个问题,老小区由于开发时间较早,当初房价较低,目前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原有维修资金不足,对小区的维修产生较大影响,目前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层面(物权法,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指导业主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但在实践中还没有看到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