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销售商开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商退回一部分货物,发票怎样处理

2022-04-19 财经 252阅读

如果货物退回在开票的当月,可将发 票收回作废,重新开具发 票,如果退回货物在次月或以后月份,只能就退回部分货物开具红字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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