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6级伤残在就医和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2020-07-22 财经 59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只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就是民间常说的国家(企业)养着,体现了国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关爱。五、六级伤残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没有法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规定,也不存在可提前退休的规定。 惟一可以提前退休的只有病退,但职工办理病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998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需满15年。
  二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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