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安防监控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除依照法定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技防系统防护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
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安装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竣工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