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尽管如此,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时,各自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如果您以您名义一次缴纳3万,公司财务根据银行进账单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将1.53万元作为您的出资记入“实收资本”,余下的1.47万元要么退给您要么记入“其他应付款”,而不能作为您朋友的出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