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
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具体有哪些?
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两类:
一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的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
二是根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核发的《临时号牌》。
三、申领电动自行车正式牌证有什么规定?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当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具体时间要求为: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其中属于公民个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前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分两阶段开展:
(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2014年9月1日后(含本数),停止核发。
(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
申领取得《临时号牌》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的,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不含本数)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2017年3月1日后(含本数),《临时号牌》失效,禁止车辆继续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临时号牌》的核发对象有哪些?
(一)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数)购买的非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
(二)2013年11月8日前(不含本数)购买的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未取得正式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