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等待新车的到来即可,贷款为视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而定。
依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对单个经销商汽车存货的贷款额度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库存作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库存周转情况而定。汽车存货贷款应逐笔审批、发放和管理。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适时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贷款条件和清点存货的频率。贷款人对汽车经销商发放贷款,经销商必须提供有效担保,且对汽车贷款单独列帐,单独管理。
扩展资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个人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根据个人借款人以下情况,审慎确定个人借款人的资信级别:
(一) 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居所及稳定性;
(二)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三) 家庭月收入水平及其稳定性;
(四) 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因素。
第九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借款所购车辆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