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后必须及时进行注销户口本,如果死亡人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进行办理,否则如果继续领取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关于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处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注销户口本的规定:一、条件:
(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3.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死亡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除1.2项规定材料外,还需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填写的《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申报表》(见附件); 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证或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证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