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园区离职后医保卡还可以用吗?

2020-05-21 综合 103阅读

在苏州园区离职后医保卡还可以用,医保卡里面的钱不会被冻结。

1、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员工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园区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规定的医疗保险卡、证(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到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参保人员患病持就医凭证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诊、配药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及购药费用可直接从其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用完的,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扩展资料:

1、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结算年度累计审核结付;

(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特定项目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医疗费用。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和急救情况除外),或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自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须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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