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七岁小孩在上幼儿园的大班时候下午放在园受伤严重骨折经治疗结束,走法律途径解怎能么处理?恳请帮忙!

2020-05-18 社会 84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5、赔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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