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是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私自变更承包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你们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