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县水稻生产,促进水稻稳定增产,按照《2012年全省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助实施方案》(吉农农字〔2012〕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一)先建后补助原则。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先建设水稻育秧大棚,补助款在育秧大棚建成核实认定后发放。
(二)向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原则。为促进水稻育秧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各乡镇(区)将优先补助水稻种植大户(含规模种植水稻企业)、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三)补新不补旧原则。2012年春季投入使用的新建水稻育秧大棚可享受补助,2011年春季投入使用及此前建设的水稻育秧大棚不享受今年补助政策。
(四)补大不补小原则。各乡镇(区)在落实补助指标时,可优先安排建设面积大的育秧大棚。享受补贴的水稻育秧大棚,要达到或高于以下规格:大棚骨架为钢骨架,单栋大棚跨度6-8米,拱高2.2-2.4米,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采用高台苗床,两侧设置通风口,棚间距2-3米,周边有排水沟。考虑到我县春季大风次数多、风力大的气象条件,大棚顶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