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不愿意清算,应负什么法律责任要分情况看。解散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会通过,且法定经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股东会议已经通过了清算决议,不愿意的股东没有实际管理公司。这个清算公司跟该股东愿意不愿意就没有什么关系了。
法律分析
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1、清算责任,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而应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自愿主动地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实施清算行为,则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在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因其违反法定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即依据规定,由法院强制其组织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2、清算赔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3、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公司在清算终结前其独立人格继续存在,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但有限责任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