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
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
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使用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