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的乱停行为,各地有各地不同一规定,像我们这地方上规定,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违章停放的,处于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违章停放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理,如摩托车违章停放,都基本处罚100或200元。
答:作为每一位公民对政府的执法行为都有监督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鉴于交警上路执法前形成乱摆乱放车位事实的拖车后放车时需要附带驾驶证归还车不能服众的不合理的执法程序的执法行为本人表示反对.首先明确摩托车既是交通工具同时又是我们的私人财产,当驾驶时受交通法管制,当放在一边时它是我们的私人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执法部门不能左脚踩法右脚执法.有如下的几点法理辩证:
1、驾驶证的原委用途只不过是驾驶车辆的资格证明,是驾驶车辆方面表明驾驶资格用的凭证.驾驶车辆遇执法应该要出示驾驶证表明自己是有驾驶的资格这一点是正确无凝的,但是交警上路执法之前车是摆放状态并非驾驶状态的时候,此时的车只是一种私人花钱购置回来的私人财产放在哪里,所以此时由于位置放置不合法拖走与驾驶证毫无关系,这种情况跟一部电视放在哪里的性质是一样的,显然电视乱摆乱放在哪里被扣是没有理由要提供驾驶证才归还的,更没理由驾驶证要扣多少分才给归还的.
2、车辆摆放在哪里是私人财产的放置问题,财产放哪里只关系到摆放位置合不合法的问题,摆放不合法就属财物乱摆乱放,此时为维护道路畅通交警是有权利拖走阻碍道路交通的道路障碍维护道路秩序,但这种性质属于财物在道路上乱摆乱放,依照的是有关财物乱摆乱放处罚条例可罚20至200的罚款.依据《物权法》只要出示购置财物的发票及身份证明按规定交罚款后应该物归原主.
3、如果私人财产乱摆乱放被扣要出示驾驶证才归还不仅是一种不合理而且是一种违法执法行为,所违的法就是《物权法》,当事人有权要求对违法执法人员公开处分甚至要重新考核上岗的这种权利.
4、假设真有一条私人财产因乱摆乱放被扣需要出示驾驶证才归还的条例的话,那么驾驶证就不应该叫驾驶证叫万能证了.这种可笑的不合理的条例就是霸王条例,用霸王条例执法就是霸王执法即强权执法,众所周知霸王条例在合同和司法上是不具有效力的.不但不具法律效力还证明了是强权执法.
我们支持公平公正合理的执法程序执法,坚决反对以不能服众的霸王条例的强权执法,俗话说得好忠言逆耳利于行.
因此,存在以上的执法程序或执法行为的话,在法理辩护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建议主管部门应该作出一些执法调整或改变,法治社会不能以不合理的不能服众的条例执法,不能滥用驾驶证的固有用途.在此之前没人反映或反对并不表示就是合理而恰恰反映出市民的法律觉悟在沉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