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写,应写为mL(毫升) 计量单位采用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符号表示。
如:m(米)、cm(厘米)、mm(毫米)、t(吨)、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kg/m3(千克/立方米)、L(升)、mL(毫升)、d(天)、h(小时)、min(分钟)、s(秒)、hm2(公顷)。
升的符号原先为l, 因其易与阿拉伯数字1混淆,1979年第16届国际计量大会通过了用L作升的符号. 在国际标准中升的符号为“l, L”; 科技界倾向于用L,我国和美国等国都推荐采用L(标准中表示为“L,(l)”)。 加词头后不宜改为小写,如mL不宜为ml。
扩展资料
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 适应我国国民经济、 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
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 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须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 以本命令为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