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会将纸质版的解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移交驻派中院的国土局查封、解封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封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第二款规定“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撤销)《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后,房屋需要解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封裁定,并将解封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国土、房管部门”。
扩展资料:
房屋解封的流程:
1、审判庭的助理需要根据解封申请作出解封材料,然后层报庭领导审批。
2、审批后再由助理将相关材料移送到司法事务办内勤,由内勤统一分案、确定事务官。
3、司法事务官根据移交过来的解封材料将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解封裁定统一上传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解封系统。
4、中院工作人员会将纸质版的解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移交驻派中院的国土局查封、解封窗口。
5、国土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封,并将解封情况反馈给法院;最后,法院根据国土部门的反馈情况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