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这些行为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大有不同。
一、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没按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征缴税款,也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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