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评述: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大类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但这一条款的缺失在于,将“拘留”作为与“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从字面上理解会产生歧义,因为对有证的生产经营者才可以吊销许可证,好象拘留的对象也只能限于发生六大类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有证企业。而实践中,如果是无证的生产经营者出现“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大类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情形,难道不应拘留吗?这一条表述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吊销许可证”就OK了!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