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
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有存货余额的,应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在达到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在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的存货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势必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建议如下:原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