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2022-08-06 时事 272阅读
(1)养老保险与单位就业相互融合为一体,极大地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劳动者通过政府部门分配进入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就业,并成为正式的固定工,也就同时可享有养老保障。一旦劳动者辞职或被开除离开原有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也就随之丧失。这种养老保险与劳动就业高度相关的制度,极不利于劳动力流动。
(2)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极其狭窄。在养老保险随着劳动保险建立而建立之初,覆盖的范围尚包括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社等单位,但后来在极左思想指导下,私营公司失去了合法地位而走向没落。只有国有公司和部分集体公司的正规员工才能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退休费)的待遇。改革开放后,不少的地区出现了新办的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但这些人员均不属于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显然,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需要。
(3)保障层次单一,只有按国家规定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也无个人养老储蓄保险。由于保障层次单一,一方面造成国家负担过重,另一方面保障水平较低,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有较大降低,一旦通货膨胀加剧,退休人员极易陷入贫困。
(4)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很低,缺乏社会共济性。原有的制度是以国家保障方式建立的,本应以全社会之力来分担养老风险,即应具有较强的社会互济性,但由于走向了单位自保,社会共济性很差。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员工吃公司“大锅饭”,公司吃国家“大锅饭”,尽管是单位自保,因为在该体制下单位几乎没有市场风险,往往“长生不死”,仍能维持运营。经济体制改革后,随着公司自主性的增强,公司之间养老负担很不均衡。许多老公司退休人员所占比重大,加上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大量公司破产、倒闭,靠单位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已难以为继。
(5)资金来源渠道少,没有资金积累。筹资渠道是现收现付制,且员工不需直接缴费,所有公司按员工工资的3%提取。从筹资形式上,表现为在职员工负责退休员工的养老金,即“下一代人养上一代人”。在制度建立之初,退休人员少,支付能力尚能保证,但无资金积累。随着退休人员的迅速增加,支付缺口迅速扩大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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