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下同),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各位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标准来判断自身是否应在季度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如果自身是查账征收企业,凡是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4年累计利润额又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可以在2014年三季度申报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各纳税人可以通过查看报送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34行来判断是否在2013年度享受了小微优惠。
(二)如果自身是核定征收企业,只要企业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在2014年三季度申报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各纳税在填写2014年三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时,只要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就可以在三季度申报时享受优惠。
(三)如果自身是今年新办的企业,如果是查账征收企业,只要2014年累计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就可以在2014年三季度申报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否则不能享受;如果是核定征收企业,判定方法同本条(二)所述方法一致。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既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来享受优惠:
(一)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2014年累计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将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4行。(举例说明见附件一)
(二)核定征税的小微企业,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将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举例说明见附件二)
(三)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参照本条(一)、(二)项规定填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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