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狭义政府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人民政府自动行使行政权。
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政府有以下特点:
(1)从行为目标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公共利益为服务为目标,在阶级社会里,它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服务目标;
(2)从行为领域看,政府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
(3)从行为方式看,政府行为一般以强制手段(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凌驾于其他一切社会组织
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4)从组织体系看,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它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职能: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提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提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
还需要加强以下职能:
1.继续打破既得利益集团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垄断,保证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公平、公正。
2.打破城乡阻隔,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为农民进城创造有利条件
3.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应“免费”,允许各种民间资金办高中、大学在内的“全民大教育”。 大力发展教育产业(因为老百姓的很多存款都是为子女教育存下的)。
4、发展包括民营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在内的非国有银行,改造现有的国有银行,解决银行坏帐问题。
5、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扩大就业面。
6、继续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减持国有股),退出所得资金要用于社会保障、以及弥补对9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欠帐。
7、继续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站)的投入。
8、建设小城镇,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地方政府的政府职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社会职能,即除经济职能外的其他社会职能,包括两个方面: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间接经济职能,即那些本身并非经济活动,但其实施对社会经济正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所需的环境和条件的职能。
(三)直接经济职能,从宏观层面看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是制定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恰当地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及时调控经济发展。从微观方面看,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
二是加强依法监督,依法完成对各项经济事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运作,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