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收入低于十万元的,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四、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