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自查和审核时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
以深圳市为例,依据《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第七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自查和审核时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
各区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各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知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扩展资料:
民办教师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和复核,教育、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共同对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和复核。街道负责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和初审。
2、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区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健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