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党员作风不够扎实。
理论学习缺乏应有的热情。对理论学习兴趣不浓,主动性不够,以“忙”为理由漠视学习,甚至把学习当作一种负担。
二,有些党员进取精神不强。
有的习惯于按照惯性办事,满足于守摊,工作中探索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甘当老好人,坚持原则怕丢选票,不想、不愿、不敢得罪人,遇到困难躲着走,模范作用平时看不出来;有的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干,眼高手低,在群众中威信不高。
三,部分党员知识更新不足。
部分党员对知识需求的饥饿感,对本领欠缺的恐慌感,对形势不适应的危机感不够强烈,不断更新知识和提升工作能力的动力减弱,胜任本职工作的本领不够强。
四,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不到位。
少数单位党务工作被放在了次要地位,甚至兼职党务干部成了全权代理,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对党员不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存在一手硬、一手软,一手重、一手轻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尽管明确了机关党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但落实不够到位;尽管提出了对党务干部的培训要求,但落实力度还比较小。有的专兼职党务干部长期得不到充电,对抓党建工作不熟悉,有的要“翻着本本”做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建工作的质量。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0年6月4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98年中央颁布的《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