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车主是否也负赔偿责任?是否均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一、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1、车主与肇事司机间为雇佣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司机是在执行车主分派的任务,那么,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五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应由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2、车主与肇事司机之间为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方也可同时追加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责任。
3、借用关系
即肇事车辆是肇事司机从他人处借用来的:如果肇事车辆是车主将己物无偿借给肇事司机,且在将车辆借给其使用时,知道该司机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车主已尽到了谨慎小心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车主对于出借车辆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或明知道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存在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则该车主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将身份证出借他人购车
这种情形下,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应是购车人(肇事司机),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也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购车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此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购车须慎之又慎。这里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颁布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法中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赔偿情形进行了明确或不同的规定,在这里我们也对此进行一些简要介绍,一方面以飨读者,另一方面也为读者提供一些《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必要指导: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主要针对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归责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该条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1)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不因机动车出现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使用人发生分离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强制保险责任;
(2)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相同的情况下,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3)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责任。
二、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