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城市和户籍城市不一致将来怎么拿保险

2020-05-22 综合 85阅读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29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1、《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医疗保险转移办法》第七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也就是说,在办理保险转移时,转移的内容包括:1、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3、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12%;4、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对于转移接续的手续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办理时需要分别到转出地与转入地的社保中心先行咨询,准备好所需材料再办理。
办理时,应先通过原缴费单位在缴费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转出手续,缴费地社保中心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拿到两份凭证后,再根据社保转入地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即可。
若您满足在缴费地退休的条件,还可将其他地区的社保转往退休地。以北京市为例:在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60周岁;首次在京参保,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时;非北京户口人员在京缴费累计达到15年,可选择在北京退休。这时可以将其他地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至北京,在京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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