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什么维护版权成功的案例

2020-05-07 社会 37阅读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长昊律师在与被告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这一天成功的击败了被告人,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最终宝安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元罚金。
本案的办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长昊律师在指导XH公司维权过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难:
一、指导被害单位开始组织HCRZ公司相应的侵权证据,在本案立案之前委托鉴定机构将XH公司生产的摄像头与XH公司公证购买的HCRZ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机构认定两款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并出具了对两款产品具有关联性的说明,即两款产品的软件极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导被害单位找到HCRZ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场所,协助办案机关现场查获了涉嫌侵权产品,并在现场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发现了许多XH公司的资料及与XH公司软件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权产品加密而无法与XH公司产品比对的情形下,第一时间组织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共同探讨突破口,并将具有可行性方案积极与鉴定专家沟通,从专业律师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到权威鉴定意见书;
四、在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的情形下,让被告人在充足证据前无所遁形。
长昊律师团队注意研究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在与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时,体现的是长昊律师团慎密的法律思维以及敬业的执业态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了独特、严谨的办案风格,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长昊作为“专业知识产权顶尖律所”名不虚传,实至名归。
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保障鉴定顺利进行
长昊律师团队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被害单位在主张被告人侵权事实时,应当提交涉案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报告。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这时候律师的价值便凸显出来。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我们建议当事人选择有专业实战经验的软件著作权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熟悉相关法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关键点,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较为熟悉,才不至于影响案件进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单位提交的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两个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该份报告能否证明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一般可以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但鉴定机构只能根据现有存在的事实做出认定,而长昊律师团队是绝对不会允许证据瑕疵的情形出现的,因此,第二份鉴定意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我们面对的是同样的难题,即依然无法获取涉案侵权产品的目标代码,那么该如何完成鉴定呢?关键是要认定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的涉嫌侵权软件与XH公司的软件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权软件。总而言之,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定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其充分展现了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该起案件的胜利也在时刻提醒着长昊律师团队,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维权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的,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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