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 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 (二)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二)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
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 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 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 “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 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审核评分规则(试行) 2005年10月08日14:48 来源:招生就业处 访问量:471 审核评分规则由基本要素分、导向要素分和附加要素分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要素和导向要素两项满分为100分。 一、基本要素分 满分90分,由个人要素和单位要素两部分组成,个人要素部分包括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学习成绩、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奖励表彰等6项内容,单位要素包括信誉度、薪资待遇、聘用时间等3项内容,各项要素的分值及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一)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项(最高分为30分) 博士 30分 硕士 27分 双学位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10分 2、毕业学校项(最高分为15分) 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高校 15分 未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高校 12分 其他高校 5分 3、学校成绩分级项(最高分为10分) 一级(各科成绩合格,必修科目无“60分”的) 10分 二级(各科成绩合格,必修科目“60分”不超过5门的) 8分 三级(各科成绩合格,必修科目“60分”不超过9门的) 6分 四级(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必修科目“60分”超过9门的) 0分 注:“60分”的含义包括成绩为60分或者“及格”或者补考合格等情况。
4、外语水平项(最高分为8分) 毕业研究生 8分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第一外语非英语者,学校课程考试优良 7分 无以上情形 0分 5、计算机水平项(最高分为7分)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于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 6分 无以上情形 0分 6、奖励表彰项(最高分为10分) 经认定的国家级奖励表彰 10分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经认定的省级奖励表彰 5分 校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2分(每次1分,不超过2分) 注: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
(二)单位要素 1、信誉度项(最高分为5分) 良好(受到高校及毕业生较高评价) 5分 一般(初始状态或无优劣记录情况) 3分 差(有不合法用工现象) 0分 2、薪资待遇项(最高分为3分) 拟定转正月工资3000元(含)以上 3分 拟定转正月工资1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 2分 拟定转正月工资1500元以下 1分 机关、事业单位 3分 3、拟聘用时间项(最高分为2分) 聘用时间三年或以上 2分 聘用时间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1分 聘用时间不满一年 0分 二、导向要素分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上海人才的供需状况,积极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的重点产业(行业)招聘急需的专业人才,遵循专业对口、岗位对应原则,根据《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给予0——10分。
三、附加要素分 附加要素包括的具体要素项及分值如下: (一)发明专利项(最高分为5分) 拥有发明专利 5分 无以上情形 0分 (二)自主创业项(最高分为5分) 1、在本市自主创业,且任董事、经理、负责人等 5分 2、无以上情形 0分 (三)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条件的,最高可得20分。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进沪就业,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标准分每年由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 。